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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打黑除恶应知应会

  •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年04月17日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二、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什么时候开始?
答:2018年1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
2018年1月23日,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式开启。
三、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施步骤是什么?
答:2018年,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在全社会形成对黑恶势力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
2019年,对尚未攻克的重点案件、重点问题、重点地区集中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彻底铲除黑恶势力赖以滋生的土壤,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2020年,建立健全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答:通过三年不懈努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环境明显优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答: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稳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六、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1)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
(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
(3)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
(4)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
(5)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6)坚持落实责任,严格奖惩。
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三个结合”是哪些?
答: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
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
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八、扫黑与打黑有什么区别?
答:扫与打一字之差,对广度、深度、力度提出新的更高要求。第一,这次“扫黑”,重视程度前所未有。党中央、国务院专门印发通知,整合多部门力量,集党和国家之力要把这个问题解决好。第二,过去“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这次“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地扫除黑恶势力。第三,过去“打黑”打得多,防得少。这次“扫黑”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各行业的主管部门明确了扫黑责任,加大了防范力度。
九、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提出的新的斗争口号是什么?
答: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
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是谁?
答:一是强化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
二是强化党委政法委和政法机关的直接责任,各级政法机关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直接责任人。
十一、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是什么?
答: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是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务必把这个基础夯实筑牢。
十二、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组提出的“六个围绕、六个重点督导”指什么?
答:(1)围绕政治站位,重点督导党委、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和中央决策部署情况,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要求和实施步骤情况,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切实履行扫黑除恶重大政治责任情况;
(2)围绕依法严惩,重点督导扫黑、除恶、治乱的成效,特别是发动群众情况,严守法律政策界限,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情况;
(3)围绕综合治理,重点督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相关监管部门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强日常监管,形成强大合力的情况、整治突出问题情况;
(4)围绕深挖彻查,重点督导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治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深挖黑恶势力背后“保护伞”情况;
(5)围绕组织建设,重点督导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严防黑恶势力侵蚀基层政权,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供坚强组织保证情况;
(6)围绕组织领导,重点督导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统筹力度,层层压实责任,推动解决经费保障、技术装备、专业队伍建设等重要问题情况。
十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党委政法委的职责是什么?
答:党委政法委要建立完善重大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会商机制,对涉黑案件定性出现分歧的,要依法及时提出意见,严格执行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通报制度。对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恶劣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依法采取挂牌督办、上提一级、异地用警、异地羁押、异地起诉、异地审判、异地执行刑罚等措施,排除干扰阻力。
十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审判机关的职责是什么?
答:审判机关要加强审判力量,提高诉讼效率,严格执行审限要求,及时有效审结案件,对已超审限案件要集中梳理、尽快办结。要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要依法从严惩处,从严掌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
十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检察机关的职责是什么?
答:检察机关要依法做好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确保办案时效并加强对执法办案过程的法律监督,指导帮助完善证据。
十六、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公安机关的职责是什么?
答:公安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全面收集固定证据,要将侦查力量、侦查资源向侦办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倾斜,从组织领导、警力调配、技术手段、后勤保障、政策宣传、民警保护等各方面给予有力支撑。对带有黑恶势力犯罪苗条的各类违法犯罪,要注意串并研判,坚持露头就打,防止坐大成势。
十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是哪些?
答: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涉黑涉恶案件律师刑事辩护和代理工作的指导,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异地执行刑罚,在监狱部署开展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摸排,发动服刑人员检举揭发。
十八、纪检监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职责是什么?
答:把扫黑除恶同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对每起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案件及时深挖其背后的腐败问题,对发现的“保护伞”问题线索优先处置,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存在的涉黑涉恶苗头性问题早警示、早纠正、早处理。
十九、组织部门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职责是什么?
答:大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供坚强组织保证。一是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建设坚强战斗堡垒;二是严格规范村“两委”换届选举,坚决把不符合村干部条件的人挡在门外;三是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提高组织、宣传、凝聚、服务群众能力。
二十、《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对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如何规定的?
答: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十一、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哪“四个特征”?
答:(1)组织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危害性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十二、“恶势力”的特征及具体表现是什么?
答:(1)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
(2)经常纠集在一起;
(3)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
(4)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5)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6)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二十三、“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及具体表现是什么?
答:(1)有三名以上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
(2)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
(3)共同故意实施3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其他犯罪活动。
二十四、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答:“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二十五、“软暴力”具体表现是什么?
答:(1)暴力、威胁色彩不明显;
(2)实施者有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
(3)会使人产生心理恐惧、恐慌或者形成心理强制;
(4)有组织地采用“谈判”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扰乱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秩序。
二十六、扫黑除恶要做到的“两个一律”是什么?
答: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二十七、当前涉黑涉恶犯罪的新动向是什么?
答:一是向政治领域渗透,企图操控、把持基层政权;二是向新行业、新领域扩张,追求非法利益最大化;三是向隐蔽化转型,逃避打击能力增强。
二十八、两高两部针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专门出台的配套司法文件是什么?
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
二十九、扫黑除恶“打早打小”是指什么?
答:“打早打小”指各级政法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对可能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集团、恶势力违法犯罪团伙、恶势力犯罪集团及早发现、及早动手、及早打击,绝不能允许其坐大成势,而不应被理解为对尚处于低级形态的犯罪组织可以不加区分地一律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处理。
三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落实“一案三查”是什么?
答:既要查办黑恶势力,又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关系网”和“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三十一、纪检监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重点查处的3类问题是什么?
答:中央纪委印发《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的意见》指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重点查处以下三类问题:一是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问题;二是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三是地方党委和政府、政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力问题。
三十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我省明确将哪两种情形列为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七不宜”“五不能”负面清单?
答:我省明确将“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强迫交易、组织或强迫卖淫等涉黑涉恶受处理的”和“涉嫌涉黑涉恶问题未查清、疑点未排除的”分别列为不能当选的“五种情形”和不宜当选的“七种情形”之一。
三十三、我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哪些专项工作组?
答:综合协调组、侦查打击组、执纪监察组、基层组织建设组、舆论宣传组。
三十四、我市实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9+X”清单管理制度,“9+X”是指什么?
答:“9”指各县(市、区)区委书记、县(市、区)长、纪委书记、组织部长、宣传部长、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市高新区、市陶瓷工业园区相应领导)。“X”指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
三十五、有助于调动群众参与专项斗争积极性的措施有哪些?
答:及时兑现奖励承诺,落实相关保护措施,对实名举报线索及时反馈,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
三十六、对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地区、行业、领域,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追责?
答:可以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法依纪对其第一责任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决不姑息。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对日常监管不到位,导致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要实行倒查,严肃问责。
三十七、这次专项斗争的打击重点有哪些?
答: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发生在群众身边,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并深挖其背后“保护伞”,彻底铲除其经济基础和滋生土壤,突出打击以下18类重点: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把持基层政权、横行乡里或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欺压残害百姓、称霸一方的“村霸”“乡霸”;
3.破坏农村治安秩序,通过“霸选”“骗选”“贿选”等方式干扰破坏农村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经济资源、侵吞农村集体财产的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聚集地拉帮结派、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强拿硬要、称王称霸,破坏一方治安秩序的黑恶势力;
6.盘踞在商贸集市、农副产品批发、小商品零售、建筑材料等各类市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暴力收取保护费、看场费、进场费,破坏正常经营秩序的“市霸”“行霸”类黑恶势力;
7.在建筑工地、居民小区强行供应砂石、建材,强装强卸,随意殴打、威胁商户及业主的“砂霸”“水泥霸”类黑恶势力;
8.在客运、货运、仓储物流场所控制运营路线、强拉客源、抢占货源、非法经营、暴力打压竞争对手的“路霸”“货霸”类黑恶势力;
9.寄生在医疗机构、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场所强买强卖、敲诈勒索的黑恶势力;
10.在工程建设、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雇黑佣黑,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恶意竞标、暴力围标、强揽工程,非法占地、滥开滥采、暴力拆迁、随意殴打群众的黑恶势力;
11.以各种“套路贷”“校园贷”“裸贷”等方式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12.专门受雇他人插手各类纠纷,采取“摆队形”“占场子”、威胁恐吓、跟踪滋扰等手段破坏社会秩序的“讨债公司”“调查公司”“职业医闹”“地下出警队”等黑恶势力;
13.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1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存储、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的黑恶势力;
15.暴力传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行拉人入伙、劫掠敲诈钱财的黑恶势力;
16.与境外有组织犯罪团伙相互勾连,组织内地人员到境外赌博并在放贷后非法拘禁参赌人员,在边境口岸敲诈勒索出入境商户的黑恶势力;
17.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8.有关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
三十八、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举报途径有哪些?
答:全国:举报电话:010-12389;
举报网站:www.12389.gov.cn
举报信箱:北京市邮政19001信箱。
江西:举报电话:0791-12389;0791-87288200;
举报网站:江西公安网(http://www.jxga.gov.cn);
举报信箱: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赣江南大道1366号,江西省公安厅扫黑办,邮政编码:330038。
景德镇:举报电话:0798-8389178;
举报网址:jdzshce@163.com
举报信箱:景德镇市紫晶南路17号,景德镇市扫黑办,邮政编码:33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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