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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办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年01月04日

  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促进退役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无缝对接,进一步提升职业教育服务当地经济建设的能力,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有关规定,和我校《承办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精神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校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育教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建立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体系。

  第三条 坚持自愿参加、在自选学习专业基础上,免费培训原则,通过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大多数退役士兵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推荐退役士兵充分就业。

  

二、职业技能培训对象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有关规定和民政部门相关政策执行。 

三、报名入学条件

    第五条 士兵退出现役后,通过县市区民政局对退役士兵参训资格的审查,在规定时间内来我校办理入学手续。即可成为我校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学员

四、学籍申报

第六条 填写《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申请表》。

第七条 学校审核批准。

第八条 建立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学员挡案。

                         五、培训内容

第九条 机械制造技术专业学制三个月,汽车驾驶维修专业学制五个月。

第十条 机械制造技术专业和汽车驾驶维修专业学员修完规定全部学科,取得相应学分且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科成绩合格者以及操行评定合格者学习期满可获得培训结业证书和相应职业技术等级证书,并优先推荐就业。

                          六、专业学习

第十一条 学员应按学校培训计划要求参加专业理论学习和专业实践学习

第十二条 学员应按学校培训计划要求参加各科目的考试、考核和操行评定。

第十三条 学员应按学校培训计划要求安排足够的时间参加学校规定课程的集中学习,网上复习,自修。

七、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完善退役士兵教育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参训退役士兵的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要把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结合起来,增强参训退役士兵的自律意识和纪律观念。参训退役士兵因违纪需作退学处理的,需报培训机构所在地县市区退役士兵安置和教育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第十六条 根据退役士兵的文化水平、自身特点和就业需求,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教学计划和大纲,选用和编写高质量的培训教材,传授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需要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 坚持学以致用的原则,把教学活动与生产实践紧密结合起来,采取学分制、半工半读、工学结合等模式,加大实践操作课程比例,努力提高参训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

第十八条 对参训退役士兵进行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参训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九条 要为参训退役士兵建立在校期间的学籍档案和电子信息台帐。

八、就业服务

第二十条 要按照“谁办学、谁负责推荐就业”的原则,采取多种措施,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就业。建立完善校企合作机制,大力开展“订单式”教育培训,实现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与就业的良性互动。                               

 九、培训纪律

第二十一条 学员必须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班主任、教师和企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在校上课或企业学习期间要求按时出勤,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旷课数达到规定课时三分之一或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学校将取消学员其学习资格,不发给学员结业证书。如有特殊情况,可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员考试、考核成绩不合格,不能取得相应学分者;学校将延缓颁发结业证。经补考合格后颁发结业证。

第二十三条 学员在学习期间应注意安全,非教育教学产生的责任事故与学校无关,学员本人负责。

第二十四条 班组委加强对参训退役士兵的思想品德、学习态度、培训成绩等方面的考评,要求退役士兵做到勤奋努力学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技能训练,按时完成学习任务,取得相应的结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景德镇机电工程学校

                              二O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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